(2017)赣06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集中、翁开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集中,翁开本,翁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刘集中,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翁开本,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翁丽娟,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集中与被执行人翁开本、翁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民终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翁开本、翁丽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翁开本、翁丽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翁开本、翁丽娟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翁开本、翁丽娟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78551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