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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贾兴民罚金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7501执12号关于贾兴民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罚金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6)吉750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兴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执行贾兴民罚金3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贾兴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籍信息、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贾兴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贾兴民于2017年5月31日自动履行了罚金3000.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认为,(2016)吉750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贾兴民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7)吉7501执1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