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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0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北京旭和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美赛尔特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旭和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美赛尔特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119号原告:北京旭和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郭润花。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有全。被告:美赛尔特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园区。法定代表人:仇围围。原告北京旭和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美赛尔特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旭和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旭和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旭和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商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