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0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北京旭和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美赛尔特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旭和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美赛尔特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119号原告:北京旭和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郭润花。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有全。被告:美赛尔特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园区。法定代表人:仇围围。原告北京旭和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美赛尔特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旭和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旭和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旭和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商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