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杰申请执行董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杰,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肖杰,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董平,男,1982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杰申请执行董平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