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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杰申请执行董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杰,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肖杰,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董平,男,1982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杰申请执行董平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