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诉刘洋、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刘洋,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被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中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申请执行刘洋、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918,581.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经查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