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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诉刘洋、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刘洋,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被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中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申请执行刘洋、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918,581.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经查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