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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6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韩连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韩连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金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男,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连伟,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连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清波审 判 员  宋 晖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欣欣书 记 员  张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