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大连分行与赵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赵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156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韩旻,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宝玲,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庆东,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吉,男,198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赵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祝 安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贵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