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财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顺容与袁祥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顺容,袁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380号申请人:罗顺容,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申请人:袁祥平,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人罗顺容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袁祥平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滨路太阳城X号X幢X-X号房屋。申请人罗顺容以其与担保人王传学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滨南路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以及担保人罗忠福、郭中英名下位于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西后街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顺容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申请人罗顺容和担保人王传学名下位于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滨南路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罗忠福、郭中英名下位于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西后街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袁祥平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滨路太阳城X号X幢X-X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罗顺容预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