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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冯志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终222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志良,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文昌市。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2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志良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琼9005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冯志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二、扣押被告人冯志良的黑色电子秤1台、白色直板触屏VIVO牌手机1部及现金50元(公安机关已存于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违禁品,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冯志良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志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冯志良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冯志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志良撤回上诉。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5刑初194号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龙剑审 判 员 黄亮锡审 判 员 符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广强书 记 员 胡敬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