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慧沦与沈小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沦,沈小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934号原告:李慧沦,男,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羚超,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小芳,女,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岭,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慧沦与被告沈小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沦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慧沦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