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1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慧沦与沈小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沦,沈小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934号原告:李慧沦,男,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羚超,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小芳,女,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岭,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慧沦与被告沈小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沦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慧沦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