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金保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保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58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保,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胡学良,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保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国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保及其辩护人胡学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从2017年3月20日开始,被告人陈金保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新华居委会均南路M5-C号的士多店内,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的方式聚众赌博。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陈金保继续在上述士多店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当天共接受了35人的赌博投注,接受投注的金额合计人民币6055元。直至当天20时许,上述士多店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抓获三名参赌人员,并缴获当天接受赌博投注的41张单据以及赌资人民币4594元、一支圆珠笔。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金保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周某、欧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投注单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金保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金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金保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作案时间短,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家中有老人,儿子要上大学,迫于生计一时糊涂犯错。综述,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金保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保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金保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金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扣押在案的赌资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的第4点辩护意见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的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陈金保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金保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4594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选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