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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贾如意与魏晓玲、山西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如意,魏晓玲,山西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贾如意,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执行人魏晓玲,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山西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318945979。法定代表人刘维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贾如意与魏晓玲、山西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