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戚成祥、蒋萍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戚成祥,蒋萍,青海兴皓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97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戚成祥,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平安县。被执行人蒋萍,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平安县。被执行人青海兴皓矿业有限公司,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小峡镇三十里铺村南硝湾变电所西。法定代表人戚成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戚成祥、蒋萍、青海兴皓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戚成祥、蒋萍、青海兴皓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戚成祥、蒋萍、青海兴皓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