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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存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闫存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2620号原告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汽车城南500米处。法定代表人王昆,男,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公民身份号码×××,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部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乌达巷39街坊7居委519号。被告闫存树,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存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至2017年的供暖费4479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冉书 记 员 奇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