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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新辉因与石大浪、袁家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新辉,石大浪,袁家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辉,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村华,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大浪,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人,湘潭县天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袁家报,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上诉人刘新辉因与被上诉人石大浪、原审被告袁家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新辉与被上诉人石大浪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刘新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新辉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新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上诉人刘新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海燕代理审判员  易湘辉代理审判员  姜胜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愉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