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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白艳强与白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艳强,白图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5民初2541号原告白艳强,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白图雅,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白艳强诉被告白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宫自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艳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图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艳强诉称,被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22900元,约定月利息1.5分,以上借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2900元,利息3435元,合计26335元。被告白图雅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欠据一枚,证明被告白图雅及朱永存、朱殿甲、周晓明四人在原告处借款22900元,约定利息1.5分。经审查,原告所提供证据被告及朱永存等四人借款欠据大写为”贰万贰仟元整”,故应以22000元为准。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约定积极地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白图雅对原告白艳强的借款22000元应当偿还,并应按约定给付利息3300元(22000元×0.015元×10个月)。被告白图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图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白艳强借款本息合计25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白图雅负担205元,由原告白艳强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