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常文启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7执86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大凌里268-59号。法定代表人张宝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文启,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镇常屯村***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常文启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民特3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常文启银行存款444元。扣缴执行费4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4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辽07民特3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