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西烟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覃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烟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覃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烟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A座712房。法人代表李伟东。被执行人覃安,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县。广西烟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覃安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17)桂022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烟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覃安退赔经济损失2710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有一辆小型汽车(本院已查封),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覃安名下有一小型汽车,虽然已被本院在车管部门查封车辆档案,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无法进行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烟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2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依贤审 判 员 韦作鼎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