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云与郑保华、张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郑保华,张柳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590号原告郭云,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郑保华,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张柳英,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系郑保华之妻。原告郭云与被告郑保华、被告张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郭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熙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