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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安继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继峰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47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继峰,男,1982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03月1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县。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继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继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继峰在明知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判决的(2015)濮民初重字第2号判决书已经生效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经查2016年8月8日安继峰与妻子张喜君协议离婚,财产全部归到张喜君名下,债务归自己,被告人安继峰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安继峰与受害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安继峰赔偿张某共计112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安继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张某陈述,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濮阳县人民法院移送函、执行报告、民事判决书、执行笔录、强制执行申请书、车辆及房屋查询表、活期存款账户明细、离婚协议书、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安继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继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被告人安继峰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法院判决,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继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翟国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继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