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62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朔州市东昱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市东昱彩钢钢构有限公司,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367号原告:朔州市东昱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阴县李家窑村南。法定代表人:刘义,经理。被告: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鸡西市鸡冠区西山路奋斗委87号。法定代表人:石福亭,经理。原告朔州市东昱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朔州市东昱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东昱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朔州市东昱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朔州市东昱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