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潍坊建业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市鑫岳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潍坊建业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市鑫岳铸造有限公司,潍坊昊捷工贸有限公司,王德旺,王秀红,孙高之,张爱荣,孙玉凤,董景强,王志林,孙玉华,王道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706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主要负责人:王光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凯,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被告:潍坊建业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双杨街道中小河村南潍九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德旺,经理。被告:潍坊市鑫岳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办北张氏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高之,经理。被告:潍坊昊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办北张氏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玉凤,经理。被告:王德旺,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王秀红,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孙高之,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张爱荣,女,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孙玉凤,女,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董景强,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经济开发区。被告:王志林,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孙玉华,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王道芝,男,194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被告潍坊建业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市鑫岳铸造有限公司、潍坊昊捷工贸有限公司、王德旺、王秀红、孙高之、张爱荣、孙玉凤、董景强、王志林、孙玉华、王道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283元,减半收取计314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宏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人民陪审员 张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