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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梁丽敏与张国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敏,张国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642号原告:梁丽敏。法定代理人:张国民。被告:张国生。梁丽敏与张国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梁丽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丽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梁丽敏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