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装饰材料经销部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装饰材料经销部,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362-1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装饰材料经销部。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1259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陕0825执3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在陕西定边县农村商业银行步行街支行的存款账户。执行费8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