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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5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蔡召球与夏忠祥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召球,夏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5973号申请执行人蔡召球,男,195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夏忠祥,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蔡召球与夏忠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4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夏忠祥应给付蔡召球染色款155000元,具体履行时间和方式:于2016年5月底前支付3万元,于2016年6月、7月、8月底前各支付1万元,于2016年9月、10月、11月底前各支付25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6年12月底前履行。如夏忠祥未按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蔡召球可就夏忠祥未付价款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夏忠祥负担并于2016年5月底前支付蔡召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夏忠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夏忠祥曾自行汇付蔡召球1万元,本院依法扣划夏忠祥银行存款38554元,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夏忠祥有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夏忠祥名下登记有号牌为苏E×××××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夏忠祥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位48554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4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