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宁与王建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王建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810号原告:王宁,女,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建钱,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王宁与被告王建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宁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宁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宁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