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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宁与王建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王建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810号原告:王宁,女,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建钱,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王宁与被告王建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宁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宁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宁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