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大志、吴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大志,吴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915号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郑伯勇。被告:王大志,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吴笛,女,1975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大志、吴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彤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