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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继中、刘卫中等与颜明清、李建芳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继中,刘卫中,刘志中,刘继勇,刘勇军,刘小中,刘瑞军,刘建中,刘继辉,刘利中,颜明清,李建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继中,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卫中,男,1970年12月12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志中,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继勇,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勇军,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小中,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水江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瑞军,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建中,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继辉,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利中,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中,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颜明清,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梅,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建芳,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逢六,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再审申请人刘继中、刘卫中、刘志中、刘继勇、刘勇军、刘小中、刘瑞军、刘建中、刘继辉、刘利中因与被申请人颜明清、李建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5)冷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继中、刘卫中、刘志中、刘继勇、刘勇军、刘小中、刘瑞军、刘建中、刘继辉、刘利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易伟军审 判 员  王丽君审 判 员  李连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喻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申请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