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东鲁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1282号原告:山东鲁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上海路909号中盛国际商务港1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43659766。法定代表人:徐勤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磊,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山东鲁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杰勘探公司)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杰勘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被告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鲁杰勘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793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原为原告处职工,2015年离职时尚有67937元欠款未结清,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离职至今,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也曾于2016年6月23日出具还款计划,但一直未履行,至今没有偿还,故诉至法院。王磊辩称,本金我同意偿还,利息我不同意偿还,原告没有多次向我催要,2016年6月催要过一次,我写了还款计划,但是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磊曾系原告鲁杰勘探公司的职工,被告王磊2015年离职时,累计共欠原告鲁杰勘探公司67937元,并由被告王磊于2015年3月26日出具欠条一份。2016年6月23日,被告王磊出具还款计划,但是并未履行。因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偿还借款67937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王磊欠原告鲁杰勘探公司共计67937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793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鲁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借款67937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被告王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运娟人民陪审员 邢宝成人民陪审员 马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凡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