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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万利福粮油店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麦可鑫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万利福粮油店食品有限公司,麦可鑫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855号原告:盘锦万利福粮油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宋家村李屯。法定代表人:张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彬,盘锦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麦可鑫食品厂,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消防大队东500米。法定代表人:郑素霞,该厂厂长。原告盘锦万利福粮油店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麦可鑫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麦可鑫食品厂的准确送达地址,造成无法对本案进行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万利福粮油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