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崔月垒、王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月垒,王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895号申请人:崔月垒,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阳信县。被申请人:王志浩,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申请人崔月垒与被申请人王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志浩名下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渤海五路港龙大厦21号楼1单元1605室房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志浩名下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渤海五路港龙大厦21号楼1单元1605室(371602017022GB00005F00211165),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故意毁损、变卖、出租、以及其他形式转让他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