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铁通新西街营业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铁通新西街营业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115号原告:陈某,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市民,住敖汉旗新州。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铁通新西街营业厅,住所地:敖汉旗医院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铁通新西街营业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金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