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平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732号原告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谢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