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荣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王哲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荣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王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279号原告:公主岭市荣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址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法定代表人:李艳荣被告:王哲,男,32岁,住址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市荣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哲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郎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