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二道区嘉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道区嘉阳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32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道区嘉阳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经营者:范素玉。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二道区嘉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宫士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