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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善彬与左启群、顾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善彬,左启群,顾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898号原告:吴善彬,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楷高,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启群,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顾红英,女,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吴善彬与被告左启群、顾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善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楷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启群、顾红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善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左启群、顾红英归还原告借款30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左启群因资金需要自2010年2月11日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2012年6月29日共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其中2012年6月29日借款200万元(后经追讨被告左启群于2015年10月14日重新确认)及2012年8月30日借款100万元共300万元由案外人提供了担保,该部分借款原告已另行起诉,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顾红英应对被告左启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归还责任。原被告就借款归还���次协商无果,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左启群、顾红英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被告左启群向原告吴善彬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吴善彬现金人民币合计[贰佰万元正]2000000.00(在2011年1月30日100万)(在2011年9月30日100万)”。原告分别于2011年1月30日、9月30日通过浦发银行向被告左启群转账100万元、100万元。2010年5月25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左启群转账100万元。2012年8月30日,被告左启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吴善彬人民币(壹佰万元正)”。因被告左启群未能归还上述借款,原告遂于2017年2月4日诉至本院。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左启群付过利息,100万元自2011年1月30日、100万元自2011年9月30日均按���月息3分现金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几个月一起付的;100万元自2010年5月25日按照月息3分付了4个月利息,均是口头约定的,没有书面证据。另查明:被告左启群与被告顾红英于1990年9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4月23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由借条、浦发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跨行汇款操作凭证、浦发银行个人跨行汇款电子回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吴善彬与被告左启群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关于借款本金,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原告陈述被告左启群支付共计48万元的利息应视为归还的借款本金,因此借款剩余本金为252万元,被告左启群应予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左启群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252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上限。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左启群、顾红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启群、顾红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善彬剩余借款252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25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上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负担4828元,由被告左启群、顾红英负担2587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左启群、顾红英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肖 明审 判 员  张 睿人民陪审员  钱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竞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