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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晓初物业有限公司、韩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晓初物业有限公司,韩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07号申请人:成都市晓初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南丰大道16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恩,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剑,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晓初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初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晓初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韩剑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滨河路一巷135号10幢2单元3楼6号房屋(权008278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晓初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宜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剑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滨河路一巷135号10幢2单元3楼6号房屋(权0082784)。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毁损等。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文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紫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