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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行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许宁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行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许宁,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宋秀英,女,生于1962年2月13日,汉族,系起诉人许宁妻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不服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5行初5号裁定,以本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予立案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不溯及既往。中卫县人民政府卫政发(1981)132号”清退文件”于1981年10月31日发布,起诉人也于当年被清退,上诉人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之前,该行为不属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畴。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宏审���员王巍代理审判员  郭晓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