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应建义与琚卫芳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建义,琚卫芳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38-1号原告:应建义,男,汉族,住仙居县。法定代理人:吴某(应建义母亲),女,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蒋卫明,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琚卫芳,女,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应建义与被告琚卫芳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建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建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应建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泮永锋人民陪审员 崔会武人民陪审员 吴才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艺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