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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应建义与琚卫芳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建义,琚卫芳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38-1号原告:应建义,男,汉族,住仙居县。法定代理人:吴某(应建义母亲),女,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蒋卫明,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琚卫芳,女,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应建义与被告琚卫芳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建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建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应建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泮永锋人民陪审员  崔会武人民陪审员  吴才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艺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