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6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保定市徐水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保定市徐水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6行初38号原告李某某,男,1949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被告保定市徐水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徐水区康明北大街51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中,被告已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波审 判 员  李全明人民陪审员  刘叶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苑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