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2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章世萍申请执行吴荣辉、四川美亚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世萍,吴荣辉,四川美亚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2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世萍被执行人吴荣辉被执行人四川美亚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荣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09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章世萍申请执行吴荣辉、四川美亚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荣辉位于金牛区营门口X组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