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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德志诉李平、四川森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志,李平,四川森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456号原告:唐德志,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平,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森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长庆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贺春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志与被告李平、四川森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唐德志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德志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志撤回对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黎安宁审 判 员  骆丙娟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