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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秋雨与朱瑶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雨,朱瑶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1151号原告:李秋雨,男,198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朱瑶,女,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李秋雨与被告朱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秋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瑶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秋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朱瑶承担15.6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的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1日,郭庆龙向其借款25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月利率为2%,同时出具借条一张,朱瑶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条上签字。其通过银行转帐的形式支付给郭庆龙25万元。郭庆龙贷出款后归还了其9.4万元,尚欠15.6万元,此后,郭庆龙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11日。后经催要未果。被告朱瑶未作书面答辩。原告李秋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朱瑶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份、银行转帐凭证、明光街道市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郭庆龙作为主债务人向原告李秋雨借款25万元,被告朱瑶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双方之间因而形成借贷法律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双方对担保方式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李秋雨仅起诉保证人即本案被告朱瑶,是其对法律赋予的选择起诉权的自由行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在保证期限内要求被告朱瑶偿还借款15.6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秋雨借款15.6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120元,合计5170元,由被告朱瑶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 泓人民陪审员  薛维龙人民陪审员  蔡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訾冬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