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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杰、李焕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李焕军,李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李焕军,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李爱英,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李焕军、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焕军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枫丹苑12幢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已优先清偿担保债权,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爱英已出境至国外,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官埠小区1幢1402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等待处置中,其持有的青田新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的股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9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