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北海市粮油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北海市粮油总公司,北海市植物油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7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被执行人北海市粮油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被执行人北海市植物油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粮油总公司、北海市植物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桂050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北海市植物油公司位于北海市滨海路1号的土地使用权【北国用(1997)字第1001735号】、北海市珠海外街的土地使用权【北国用(1995)字第1001018号】、北海市新汽车总站用地东面、白虎头公路西面的土地使用权【北土建(92)字第125号】、北海市滨海路的土地使用权【北国用(1996)字第1001287号】、北海市珠海外街9号的土地使用权【北国用(2004)字第802130号】及被执行人北海市粮油总公司位于北海市石步玲以东、新港区西(深水港)的土地使用权【(98)北土建字第034号1997北土建字第049】正在处理外,调查不到被执行人北海市粮油总公司、北海市植物油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本案查封财产没有具备处置条件,导致本案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待被执行人北海市粮油总公司、北海市植物油公司上述财产可依法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海市粮油总公司、北海市植物油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