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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州区赵氏口口香地锅菜馆与臧世荣、刘海洋、第三人张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颍州区赵氏口口香地锅菜馆,臧世荣,刘海洋,张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536号申请人:阜阳市颍州区赵氏口口香地锅菜馆,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经营者:赵飞,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臧世荣,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刘海洋,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第三人:张琦,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阜阳市颍州区赵氏口口香地锅菜馆诉被申请人臧世荣、刘海洋、第三人张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臧世荣、刘海洋名下的房屋拆迁补偿款34万元或银行存款34万元。并提供34万元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臧世荣、刘海洋名下的房屋拆迁补偿款34万元或银行存款3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先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冰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