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任凯锋挪用资金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凯锋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29号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凯锋,男,1964年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专科文化,住河南省郸城县,捕前系河南易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5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辩护人赵华、王其煜,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凯锋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6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任凯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郑刑二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任凯锋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凯锋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军审判员 张海峰审判员 季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海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