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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执3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净、林智翔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净,林智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3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净,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33010419780826042X),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林智翔,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362323198804100076),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案在执行王净与林智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叶剑杰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来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