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京豫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京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47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京豫,男,21岁(1996年3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京豫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9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京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京豫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京豫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李京豫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李京豫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京豫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9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海虹审 判 员 马新健代理审判员 顾珊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桢茹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