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雪平与李福初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平,李福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676号申请执行人赵雪平,女,1933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李福初,男,1933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X。赵雪平与李福初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石门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磨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福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雪平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福初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李福初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赵雪平无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雪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雪平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需要等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栋 来源:百度“”